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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对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违法行为作出追究责任规定

1999-08-3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说,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对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这种违法行为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国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部法律主要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地位,并确定它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关于对其采取具体鼓励、扶持措施的问题,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数量很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宜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政策中作出规定,在本法中不作具体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草案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职工工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衔接。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规定修改为“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对于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有的甚至很严重,除了在草案中作出规定加以限制外,还应当在法律责任中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王维澄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以保证审查的公正和公平。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投标人采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财物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并在草案中相应增加有关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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